兴化市星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3281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与某某、兴化市星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3281号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93999816X,住所地兴化昭阳工业园一区。
负责人:杨兴,行长。
被告一:**,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二:兴化市星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732420DCY,住所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一区美全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四:***,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五:**,男,199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与被告**、兴化市星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田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11元,由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