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8执268号

***、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8民初409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万元整,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该公司承诺于2020年4月14日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4万元整,并交纳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也已收到该案件款4万元整,本案执行费500元由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28执2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 4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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