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270号
原告: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00MA6YPCEL9J。
法定代表人:陶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强,系公司职工。
被告: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542。
法定代表人:董秦荣 ,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吴建宏,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25050405356W。
法定代表人:董秦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000元,237000由被告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原告)。
审 判 员 周 安 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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