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8执168号

***、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8民初4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租赁费4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77.5元,共计46977.5元。执行费590元被执行人也已经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28执1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2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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