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192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区泾渭十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562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