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1123号

天水市某某天河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某某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之间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水市某某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1561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57,875.0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8,452元、鉴定费7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1,69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案款1,851,327.03元及执行费21,698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1执1123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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