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1123号
天水市某某天河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某某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之间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水市某某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1561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57,875.0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8,452元、鉴定费7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1,69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案款1,851,327.03元及执行费21,698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1执1123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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