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941号
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工业园泾渭十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眉县。
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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