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5304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泾渭十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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