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441号 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66,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职位。 授权委托人:***、鹿瑞骍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苟思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