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388号
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腾,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芳,陕西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惠娟,陕西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1元,减半收取计17600.5元,由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浦鑫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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