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307号
原告:陕西博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八路38号华夏石材城旁加油站南。
法定代表人:方恩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强强,男,1984年8月15日,住陕西省武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陆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惠娟,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英,女,1973年8月7日,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博锦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博锦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博锦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锦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03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515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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