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14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62。
法定代表人:郭真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93。
法定代表人:陆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73259877B。
法定代表人:徐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民初80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17573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746.87元,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6773959.33元,以上所有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于2020年9月12日查封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XX路XX路XX楼XX区XX层、二层的在建房产,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141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0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