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070号
申请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真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博,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陆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17573元的等值财产,并由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17573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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