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4民初4090号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黎育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森,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喜,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陆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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