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3754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梁兆辉,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陆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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