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

汉中市鼎和页岩砖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汉台区武乡镇移民搬迁安置点二期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名声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703民初2297号
原告:汉中市鼎和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太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汉台区武乡镇移民搬迁安置点二期工程五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郑小军。
原告汉中市鼎和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汉台区武乡镇移民搬迁安置点二期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地为武乡镇,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汉中市汉台区辖区,本院明显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70元予以退还,由原告向汉台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