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汉中市某某建筑武乡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14日,身份号码:612301196403143213,住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张寨村七组21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30日,身份号码:612301197411300017,住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明珠小区38号楼A栋1单元1101室。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丰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3766A。
负责人:金永庆,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2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06846C。
负责人:孟天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超,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5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5163.91元及利息1009.65元(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8203.7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255元,执行费271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做出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查明申请人王志军、***、孔祥斌因与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同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立案执行。执行中三执行案件共扣划三被执行人存款191432.87元,扣除三案执行费5180后,剩余案款申请人王志军、***、孔祥斌商定按各自案件标的比例分配。申请人***分的案款93126.44元,已具体领取。
二、本院对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无股权、车辆、债券等财产登记信息;2022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三、本院通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协助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
四、本院通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前往汉台区青龙观社区居委会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系该社区居民,不享有该社区任何分配。
六、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冯 成
书记员 栾佳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