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3997,住陕西省汉台区***,男,汉族,1977年11月27出生,身份证号:612301197711273997,住陕西省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崔家营社区4组10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17,住陕西省汉台区***,男,汉族,1974年11月30出生,身份证号:612301197411300017,住陕西省汉台区北关办事处青龙观社区欧南组31号。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3766AAAXXXXXXXXA,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区东侧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区汉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永庆。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06846CXXXXXXXXXXXXXXXC,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区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区北团结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孟天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702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788.42元及利息1009.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788.42元及利息1009.65元(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1009.6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30元,执行费244元。以上款项共计24272.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存款24272.07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案款24028.0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交纳案款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李宁君
书记员叶思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