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454号 申请保全人汉中市锦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314889.2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椰岛广场支行(账号:1036********)账户存款314889.2元(实际冻结金额:314889.2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454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6月26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