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02执3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06846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7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00000元;被执行人***再返还不当得利款240000元;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836元,其中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677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063.5元。共同承担执行费8908元。执行中,2023年5月5日申请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别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责任金80000元,合计320000元。执行费8908元,由***、***、***向申请人支付5344.8元。诉讼费6772.5元,由***、***、***向申请人支付4063.5元。义务履行完毕后,则申请人撤销对***、***、***的执行请求。剩余款项,继续向被执行人***、***追偿。当日,被执行人***、***、***以现金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清结。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了***账户资金3502元,已向申请人支付。***名下账户只有零星余额,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本院前往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2009年购置的南骏牌车辆,因时间较长现金价值较低,暂不予处。
本院前往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
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