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

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03执2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 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支付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代付款276101.74元及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26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1315.05元,2022年8月27日至实际履行期间,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续计。案件受理费5996元、公告费700元,***负担6000元。履行期届满后,因***未履行给付义务,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无果。 2、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银余额合计不足10元,依法冻结,其名下购买有一份医疗保险,保费仅1000余元,提取价值过低故不予提取。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劵等财产信息。 3、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赴被执行人***居住地南郑区*****村委会查找、调查,反馈***系该村居民,但下落不明,家中有自建房三间二层,无其他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