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6491号
 
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贤安
委托代理人:于斌。
委托代理人:王华,系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剡伟祥。
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泰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育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折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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