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606-1号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剡伟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208元。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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