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边县博凯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4执2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性,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关于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中,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有抵押物暂不处置。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雷斌琦
审  判  员  折宝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