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执行人: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郑芙霞
本院在执行陕西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陕西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已冻结,金额太小,无法扣划)。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轮候查封)。5、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