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6民初1490号
原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萌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宛月,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喜莲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人民陪审员 刘天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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