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