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002民初130号
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西侧太一地中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付良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盼,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环县,农民。
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萌刚。
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工程款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方经营的赫本酒吧装修消防安装工程部分发包给被告,并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工期、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被告仅制作了部分简易设施,价值不足5000元,剩余部分工程和服务内容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为不影响整体装修进度、减少损失,将剩余部分工程和服务内容委托他人完成。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85000元,分两次还清,2019年6月15日还款50000元,6月20日还款35000元,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未能返还工程款。
被告***辩称:我挂靠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原告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只是没有消防联动,因我出差未与原告及时联络,回来后原告要求我退款。发生纠纷后,原告威胁我出具了一份书面协议,我报警处理未果。
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支付凭证五份(其中领条一份、借据一份、支付宝凭证三份)、补偿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详细约定了工程相关事项、账务记录及重新达成补偿协议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挂靠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消防工程。2018年11月20日,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方经营的赫本酒吧装修中消防安装工程部分发包给被告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并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工期、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但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9年6月10日,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协商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达成补偿协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85000元,分两次还清,2019年6月15日退还50000元,6月20日退还3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原告遂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工程款8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补偿协议、支付凭证、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达成,且自己为此拨打过报警电话,但未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及处理结果,也未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故应视为对补偿协议内容的认可。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退还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85000元。
二、驳回原告庆阳赫本娱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生文 人民陪审员任彩玲 人民陪审员慕新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饶 娜
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