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2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1元,由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09000元及利息20525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59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费147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06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