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2执恢268号
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1元,由西安如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09000元及利息20525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59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费1470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2执恢2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