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2989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南大街223号物资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
被告:赵雷,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7元,减半收取计19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星
书 记 员 肖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