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989-1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南大街223号物资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
被申请人:赵雷,男性,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名下176328元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0117)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生效裁决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名下的银行存款176328元(期限为一年)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0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院印)
书 记 员 肖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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