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989-2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
被申请人:赵雷,男性,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名下176328元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7月5日作出(2020)陕0523民初2989号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名下176328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申请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赵雷名下176328元的银行存款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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