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涛,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函,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张文卫,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222425178U。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文卫、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卫、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李扬眉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