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涛,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函,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张文卫,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222425178U。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文卫、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卫、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李扬眉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