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
被执行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巨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闳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巨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巨邦实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澄城县XX街XX园XX路XX小区XX单元XX室的房屋以流拍价458880元折抵该案部分案件款,剩余案件款双方私下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