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525民初33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XX城县。 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22242517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现住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3********。 原告***与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792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庄头镇辖区、永内、***等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按口头约定,原告承揽了永内村7445.3平方米,每平方12元,***4790平方米,每平方11元。其他地方7012平方米,每平方10元。2022年元月20日,***结算清单,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后***指派***与原告清算结账,共应支付原告337925元,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庭前提交答辩意见,辩称:公司项目经理***在公司承包的所有工程均于当年结算完毕,目前公司与***之间没有拖欠工程款问题。***起诉的欠款纠纷属***与***个人纠纷,与公司无关。 被告曽现奇辩称:本案工程与亿融公司没有关系,是其从朋友处承揽的工程,被告将工程给了***,***找的***干活,其将工程款210000元全部给了***,与***没有关系,此外其先后三次在***指示下分别给了***10000元、20000元、50000元。 被告***未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XX庄XX镇辖区、永内、***等地道路硬化工程,该工程系被告曽现奇转给被告***。2019年9月18日工程完工交付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总承揽报酬为337925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工程量清单。原告***认可被告***、***向其付款160000元,另原告发生车祸后***给付原告10000元。因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年-2020年工程量清单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承揽报酬谁付款的问题。涉案工程为庄头镇辖区、永内、***等道路硬化工程,被告曽现奇辩称涉案工程与被告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无关,涉案工程系其从朋友处承揽,后又转给被告***,被告***又将工程转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所有工程并交付,被告***对其工程量进行结算后出具结算清单,并向原告***支付部分承揽报酬。故对被告曽现奇的辩称予以采信,原告***诉称的承揽报酬应由被告***支付。二、关于涉案承揽报酬欠付款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量结算清单,总承揽报酬为337925元,原告庭审中认可被告***向其支付报酬160000元,被告曽现奇辩称其在***指示下给了***10000元,庭审中原告***对其中1万元表示认可,被告曽现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20000元、50000元,依法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为337925元-160000元-10000元=167925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报酬16792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元,减半收取202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