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06民初14903号
原告:曾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曾某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泸州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曾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