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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乙有限公司;曾某;泸州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06民初14903号 原告:曾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曾某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泸州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曾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