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149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