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同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X区X号楼X幢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X区X号楼X幢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姚俊玲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