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新01行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星路西侧景苑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艾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水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领,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萌,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水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罚款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行初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依法按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刚

审  判  员   张峰

审  判  员   朱虹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