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灞民初字第01449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宫舍1幢1单元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庞周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敏安,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洋,系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照,系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双方同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同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5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629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费397元,被告已预交,现退付被告198.5元,其余由被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桂枝
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