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灞民初字第01449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宫舍1幢1单元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庞周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敏安,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洋,系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照,系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双方同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同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5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629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费397元,被告已预交,现退付被告198.5元,其余由被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桂枝
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