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

韦良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8执1347号
韦良征、余德全、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韦良征与被执行人余德全、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德全、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良征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砖材款314480.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3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德全身患疾病,本人涉及多起案件执行,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次督促无果,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清偿债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0638.18元,扣除执行费4617元,下余326021.18元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8执13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