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8执1316号
***、余德生、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528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6318元;执行费8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标的66318元;执行费895元。(2021)陕0528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528执13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