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

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49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 被告:富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富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佛 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