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49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
被告:富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富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佛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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