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8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汇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驻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98号大明宫北二环汽车用品城C区8排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汇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恒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8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汇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81305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汇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28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