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22民初447号
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矿务局机关建筑安装公司、第三人陕西欣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 ○ 二 ○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冯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