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8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子长县王家湾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子长县。 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荣,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居民,系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3182.5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