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1民初369号
原告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武生
书记员王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