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毅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遥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