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东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其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陕西省**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陕西省**县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张 鸿
审判员 田 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